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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5965
  • 作      者:
    周道鸾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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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含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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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道鸾,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厅主任兼首任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小组顾问、刑法修改小组负责人。1998年退休后继续关注中国的法治建设。独著《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司法解释的完善》、《中国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主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第一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第一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一主编)等著作,发表刑法、刑诉法方面的论文80余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和享受国务院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之一。2004年被《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辑委员会遴选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0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首都法学研究突出贡献纪念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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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正确确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分六个部分,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新中国成立62年来刑法罪名解释的过去和现在、由来和发展。主要介绍了1949年以来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前后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适用罪名的情况;重点介绍了1997年刑法修改后,由于仍未实现罪名立法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和统一,首次制定、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过程;以及为便于司法机关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1年至2011年联合制定、公布了5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后,为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先后于1998年至2011年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8个刑法修正案新增、修改的罪名作了补充,使刑法罪名解释有了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作者根据立法条文和立法精神,对最高法院确定的1997年刑法的罪名和“两高”历次《补充规定》确定的刑法修正案的罪名进行了解读。从而丰富了《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的内容。同时,总结司法经验,阐明了确定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并结合司法实践,指出了正确认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从刑法罪名解释的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62年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并填补了在这一领域研究上的空白。
    本书对高等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的人员有一定研究价值,对政法机关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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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五)约定俗成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按以上原则确定罪名很难统一时,就可以采用“约定俗成”的办法。这是确定罪名具体方法上的要求。约定俗成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人民群众。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就是人民群众在同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中,长期在民间流行而上升为法律的用语。二是来自司法实践。例如,《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对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犯罪主体进行了修改,即从原来的“工厂、矿山、林场一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一切人员。这样就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又如,《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对刑法第135条进行了修改,将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由原来的“劳动安全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在起草罪名意见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分别保留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名。主要理由是:长期以来这两个罪名已经“约定俗成”,是群众比较熟悉的常见的罪名,目前还不至于发生罪名混淆的问题,本着“可改可不改”的原则,可予以保留。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分别改为“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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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的历史发展
——《纪念中国法学六十年》

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6日)

刑法修正与罪名
附: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21日)

《补充规定(三)》确定罪名的几个问题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四)十年学习研究刑法的结晶
——访《刑法罪名精释》主编之一周道鸾教授

《刑法修正案(七)》罪名解读
从《刑法修正案(七)》看立法导向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6日)

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
——简评《刑法修正案(八)》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12月20日)
……
关于罪名的两个有重要参考价值历史冷资料及其简介
附录一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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