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案例指导制度定位的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当今时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融合的趋势日益突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特点,但以颁布制定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司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比如法国行政法基本上是建立在法院的判例基础上,而德国民法的很多规则也来源予判例。我国虽然传统上一直是成文法国家,但案例或者判例自古以来也一直占有重要的法源地位,“以例断案”是中国司法一脉相承的传统。但当下的案例指导制度却与西方国家或中国传统的判例制度存在根本的不同,对其制度定位的把握,需要以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为基础。
首先,从经济基础层面考察,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目前正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向前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一些长期积累的和发展中逐渐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亟须通过制度予以解决。
其次,从上层建筑层面考察,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是由中国当前的法治状况所决定的。三十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与此同时,法律完善任务仍然艰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仍然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仍然存在一些规则冲突;特别是伴随着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仍有不少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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