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是在实质内容角度上的刑罚执行,还是在法律形式角度上的刑事执行,还是实质与形式的综合性界定,行刑均是指执行刑事法律所确定的刑罚内容、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改造的刑事司法活动。
可以说,一个完整的刑罚运作过程包括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行刑就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针对犯罪人所开展的刑事法律活动的最后一环(但绝不是可以忽视的环节),是刑罚运作的下游。有关刑罚运作的刑事法律规定、司法制度、犯罪态势、社会环境及刑事政策等诸多上游因素无时无刻不对行刑环节形成制约和影响。行刑是一个包罗广泛的问题域。它既包括关于刑罚执行、改造犯罪人以及预防重新犯罪的一整套刑事法律执行理论,还涵盖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则体系为依托而建构的行刑制度;它既关注周而复始发生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行刑活动与过程,又重视从理论的深度对行刑活动进行观察、反思、实证与规划;它既要求从宏观的角度研究行刑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的关系、行刑的价值、行刑法律的健全、行刑改革的方向和趋势等错综复杂的大问题,也要求从微观的层面探讨行刑机构的完善、行刑场所的改良、各种犯罪人处遇措施的人性化及科学化等牵涉广泛的具体问题和局部问题。
行刑问题的研讨始于对行刑概念的把握,毕竟,“科学的概念是构成科学理论体系大厦的基石。”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行刑概念能够为行刑问题研究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和基础,行刑问题中各种具体问题的认识和分析也需要一个科学的起点。同时,行刑问题也是一个涵盖甚广的问题域,行刑概念的作用又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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