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往往担任同级党委的常委,而同级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首长却只能望其项背,在如此的结构中,对于警察权力的监督很难落到实处,只能流于法律形式。而民众的权利意识却在不断增长,对于这种警察以粗暴干预个人权力的行为,日益产生权利与权力的对抗性,杨佳的案件就是其中的代表。在民主法治社会中警察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合理履行职权。警察滥用权利,会更深层地破坏“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警察,但警察更要严格遵守社会秩序,不得滥权妄为。从杨佳袭警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对于警察既是规范要求,更是一种深层次的保护。
(二)司法公正诚信是树立法律权威的生命线
对于杨佳袭警案,相信很多国家和大多数法律人士都可能会同意对杨佳的以此类恶劣凶残手段杀害他人的行为应当处以法律上严厉的刑罚。但是在经由法庭审理中,不仅要实现对于犯罪行为的实体审查,还要给予包括被告人在内的社会大众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尤其,杨佳之所以袭警,有被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非法殴打的嫌疑,很多“网民”更是认为,中国警察刑讯逼供、殴打犯罪嫌疑人是家常便饭,长期得不到有效根除——有的基于此,甚至认为杨佳袭警是因为杨佳被警察殴打在先,投诉警察打人得不到合理解决,才铤而走险袭警杀人,有些“逼上梁山”的感觉与同情。公正的法庭审判既要审理杨佳袭警杀人的事实,也要查明杨佳袭警的动机是否在于闸北分局的警察是否具有案发前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殴打杨佳的非法行为以及督察吴钰骅是否对于杨佳投诉处理失当的过失错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实际审判程序中,只审杨佳袭警杀人,而对闸北分局的涉案警察是否具有过失行为未加认真审理,程序不公清晰可见,如此举国关注的案件尚能如此审理,真实地说明杨佳案中程序不公现象不只是个案,它还反映出当前审判程序中司法不公的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问题,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是有证人但证人不出庭,只是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为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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