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规定。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这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2)保险金;(3)补偿金。在担保期间,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当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届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该代位物;如果未到期,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或者担保人向提存机关提存该代位物。[参见]
《担保法》第58、73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在担保关系中,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此,本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种限制包括:(1)本条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2)必须是第三人书面同意,如果是其他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3)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参见]《担保法》第23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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