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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水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 的规定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冰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水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水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珠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