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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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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4165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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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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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物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当然,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应当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国有财产
  物权法在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物权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规定几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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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水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 的规定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冰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水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水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珠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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