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房改房也是公民在购买时即取得了全产权的房屋和全产权的土地使用权。购买时如果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只能按照购买时价金的3%补交。土地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享有。而非房改房的经济适用房,是完全作为社会福利性质的,真正属于保障房的经济适用房不是按劳分配的。两者不区分也容易造成一些没有资格取得保障房的职工被视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①为一些行政机关变相地给公务员一些特权留下了空间,引起民众的极度反感和社会的不稳定。
在研讨相关政策时,不少学者任性地咬文嚼字,坚持房改末期的这种房屋既然叫经济适用房,就应当按照统一的政策办理。很显然,必须正确界定房改末期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的房改房和真正作为保障房的经济适用房的物权。
就其实质而言,房改房是单位把本该在劳动当年发给职工的劳动报酬长期积累下来盖成住房,参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出售房屋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房改房产权分为三个级别:成本价产权和标准价产权以及标准价优惠产权。②它们绝对不是按照必须是“中低收入者”的条件取得的,而是按照房改结束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都有权取得房改房的政策取得的。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中低收入者和居住生活困难者)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并且规定了较低的固定利润率(如目前规定为3%),故又称为经济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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