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从源头上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
如上所述,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特别是历次“行政限批”所针对的情况,都表明不少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违反或者规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这些情况往往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决策时没有正确地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种价值和相关的政府公共职能所引起。
现行政府决策程序的缺点:一是缺乏不同行政职能之间的合理制约和协调,如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与保护环境的职能之间的合理制约和协调。所谓“环保局长难当”就是这种现象的一个表述。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的环保部门出于专业的和履行环保职能的考虑,看到了政府的决策对环境与资源不利的一面,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环保部门很难或不敢表达正确的意见。如果敢于“直谏”,环保局长的位子就往往坐不稳了。二是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不少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是由于政府决策缺乏透明和民主造成的。如果在决策过程中,有关部门做好了信息公开和听取当事人和社会的意见的工作,这些事件在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恶劣后果是可以避免的。决策失误是源头上的失误。大量因政府决策失误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从反面告诉我们建立科学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规范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方面,第一要务是规范政府有关环境事务的决策程序。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这为我们修订《环保法》、规范政府决策程序指出了方向。规范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应当抓住“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以及“公众参与”这三个要点。为此,我们建议在修订《环保法》时,对政府涉环境事务的科学决策作出专门规定。具体而言,建议结合地方上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新的《环保法》中规定“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政府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环境咨询委员会制度”、“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和规划备案制度”和“重大决策建议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这些制度将从程序上规范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保障其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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