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案件的事实,袁某系某工程设计公司的内退职工,至今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存在。2007年12月3日,袁某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事实依据。现袁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袁某以乙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乙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了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袁某未上诉。
三、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内退职工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对此历来存在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内退职工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的一种,即属于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支持的具体理由包括:
(1)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渐多样化。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2)在现实中存在劳动者在保留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前提下,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而后一个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讲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符合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
(3)《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就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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