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是社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的建立阶段。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条例》,同年劳动部公布了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年和1956年,对条例进行了两次修改,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待遇标准。
第二阶段:从1958年到1966年,是社会保险制度调整阶段。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在创建之初还很不完善,某些劳保待遇有不切实际和不够合理的地方,开始显露出不符合国情和超越国力的缺陷。遵循党的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周恩来总理《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方面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建立健全了一些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①统一工人、职员退休制度,适当放宽退休条件,调整退休待遇;②统一工人、职员退职制度;③改进医疗制度;④制定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两个草案;⑤调整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⑥规定被精减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办法;⑦建立异地支付劳动保险待遇办法;⑧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国务院批转防止矽尘危害会议的报告;⑨改进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险办法,第二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为此分别发出相应的文件;⑩卫生部肯定和逐步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缺医少药看病难的问题在部分地区开始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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