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而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对象不限于劳动者,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限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其实际着眼点是从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人来讲,应该怎样保障其生存的最低需求问题,与劳动法并没有直接关联。第三,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通过类似于民事程序方式来解决;而社会保障关系引起的争议究竟如何解决,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明确。不过,学者们认为,在社会保障中,由于国家的作用较大,也可以认为其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因此,一旦发生争议,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第四,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上看,先是进行劳动法体系的建设,然后才出台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例如,我国已经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安全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就业法,应该说劳动法体系已粗具雏形,但社会保障法还未出台,只是理论上为社会保障法进行了先期的研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