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姜先生与肇州镇政府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产生了重要分歧。肇州镇政府主张按一般居民住宅房屋进行作价补偿,而姜先生则坚持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商业用房,主张更高的补偿价格。因此,姜先生委托肇州县价格事务所对姜先生的房屋进行作价评估,该事务所按照商业用房对姜先生的住房进行了评估,肇州镇政府不服,遂提起诉讼。最后法院经过两审终审,确定姜先生的房屋应按商业用房来评估价格。
【专家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的界定是否依法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确认其为营业性用房的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当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
姜先生的房产证照上虽登记为住宅,但在使用中持承租人黄某的日杂营业执照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证,这是房产管理部门对这一使用性质变更的认可,且此后该房屋一直由承租人作为个体经营场所,直到房屋被拆迁时,因此法院确认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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