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主要任务是巩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这时经济立法偏重于确定新的经济体制和调整新的生产关系,按照苏联模式,采取中央集权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基础。1950年6月30日颁布《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年,先后发布《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命令》以及其他关于没收帝国主义、官僚和封建资本实行国有化的命令。1953年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在此先后,围绕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陆续颁布了一些调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经济法规,如《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在生产厂矿建立责任制的指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合作社签定合同契约暂行办法》、《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等法规。
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第一部《宪法》。一届全国人大明确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要求在三五年内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立法围绕“三大改造”大力推进,陆续制定和颁布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如《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关于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进行全面规划的通知》、《关于对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若干事项的决定》、《公司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决议》、《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为保障经济建设和完成“三大改造”任务发挥了重大作用。
1956年,中共召开第八次代表大会,大会决定,国家今后主要任务由解放生产力转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并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强调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起草民法,原拟相应制定一批经济法,包括工业企业法和基本建设法等。但好景不长,从1957年夏季开始,风云突变,“左”倾思想猛烈,原拟法制建设计划落空。1958年开始又刮起大办人民公社、大办钢铁和大跃进的急躁冒进之风。国民经济遭到很大的损害。经济法亦受到严重的破坏。1960年开始,为了医治遭到很大损伤的国民经济,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为此,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范,如1961年颁布的《国有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等。国民经济有所好转,经济立法亦有所进展。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