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并非对社会上所有人都有利,对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公共物品意味着不同的收益与成本。例如,公路的修建,在为公众造福的同时会对铁路市场带来竞争压力;而利率的降低,虽然对资金利用者提供了实惠却又会对储户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公共物品之公共性并不是体现于所有人的利益享有与更新,由此决定它的提供可能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但在该物品领域内,人们是可以忍受并接受的。公共物品的消费“非排他性”,割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从而引起需求与供给关系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而形成。①由于市场的自利性和唯利性,公共物品生产的无利可图导致私人部门不愿提供或提供不足,结果产生物品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资源配置无效率的情况。可见,公共物品的供给虽关系民生和安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靠私人的力量是难以保障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是市场机制难以协调的问题。
由于市场机制运行自发和盲目的调节局限,面对市场不完全竞争带来的市场混乱状态,其调节是滞后的;在解决市场主体唯利性导致的外部不经济问题,是被动的,至于公共物品和信息的完全提供更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满足的。上述各种市场缺陷,既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可以说是市场机制的内生性弊端,它们破坏了完全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得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理想的最优状态,其直接后果是“市场失灵”的出现。“市场失灵”的产生对一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地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其极端的情况便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市场失灵”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常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并非否定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而只是表明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扰,仅仅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并不一定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
三、市场失灵的弊害:资源配置失调
社会关系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经济法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出现新型社会关系并急需法律加以调整,而传统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无法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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