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府采购案例精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59621
  • 作      者:
    刘亚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作者简介
  刘亚利,现任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副会长,新闻专业高级职称。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获文学、法学双学士。从事新闻出版事业20年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思考与报道,作为我国最早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闻人,她参与了政府采购立法报道,熟悉行业背景,在政府采购新闻报道领域有良好的实践经验,并对新闻媒体的市场化运营有独到见解和超前思维。
  2001年年底,在财政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她承担起了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的重任。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正式创刊,至今己成功出报8年有余。担任社长之后,虽然事务繁忙,她仍然钟爱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学习研究。
展开
内容介绍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用1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从完全分散到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采购模式;从完全无序到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采购方式;从主观随意到环环相扣的操作程序;从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到代表国家利益的集采机构介入,建立起“卖”、“采”、“用”内在制衡机制;从单纯追求省钱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体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正在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国际经验表明,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可以利用其规模优势和政策功能导向,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政府采购承载着更多的政策功能,如购买国货,支持本国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等。
展开
精彩书摘

  4、同一问题多次质疑有新证据才答复
  “没想到他们会就同一个项目提起这么多次质疑。所以在作出第三次质疑答复六个工作日后,我们便组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可第二天他们又提出了质疑。这不是胡搅蛮缠吗?所以没再理他们。没想到他们在之后的投诉中还说我们的工作态度有问题,供应商提出质疑还不予答复。我们难道不用做项目了吗,同一问题我们还得没完没了地答复?”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对此问题苦恼不已。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件事情发生在一设备项目采购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s公司在质疑函中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产品中的某部件必须为出口产品,但中标供应商A公司中标产品的该部件并非出口产品。虽然S公司并未就该投诉事由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但为了稳妥起见,采购代理机构还是进行了一番调查,核实情况后才给出了答复。但三个工作日后,S公司却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又通过相关部门对A公司相关产品进行了调查,还是没有查出A公司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但在采购代理机构二度答复后的第三个工作日,S公司又递交了质疑函:本公司虽然未拿到A公司投标产品的某零部件不属于出口产品的相关材料,但我们可以肯定他们的这个部件根本就不是出口产品。
  对于这次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再次向相关部门进行求证。但相关部门做出的结论还是A公司的C系列产品为出口产品(相关部f3出示的有关文件中没有该系列产品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而A公司出示的证明材料显示,中标产品中的相关部件为C系列产品。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再次给予了答复。
  ……

展开
目录

公开招标
1.实质性要求不能单纯用符号来提示
2.同类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标准须统一
3.投标保证金最好是确切的金额
4.同一问题多次质疑有新证据才答复
5.“优先考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指定“酵母型”是否属于限制性条款
7.何为分支机构应进一步明确
8.邮递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应规定得更细
9.综合评分法价格权值须恪守30%~60%区间
10.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11.招标文件中不能列举参考品牌
12.除非招标文件有规定  否则委托递交投标文件不能拒
13.开标前临时取消资质要求违法
14.修改招标文件必须备案
15.代理机构应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负责
16.投标截止前  投标人可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17.投标人处理要求同时递交的内容须讲技巧
18.开标前代理机构无权判无效标
19.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招标公司受罚
20.一个公司岂能参与两个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21.分供应商评审投标文件违背公平原则
22.评标现场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不能现场改
23.“茶话会”式评标让评标效果大打折扣
24.评标规则岂能随意改
25.投标文件出现实质性偏差评委无权通融
26.政府采购支持国货是法定责任
27.除非有特别约定  分公司签署授权书不具法律效力
28.投标文件盖合同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29.此种情形必须要求投标人澄清
30.招标文件规定不明确应给予澄清机会
31.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32.无评标标准评审结果无效
33.习惯性操作遇尴尬
34.伪造名牌产品证书使不得
35.评标结束后组织现场答疑很必要
36.评标报告出来后采购人无权考察供应商  109
37.中标通知的内容可参照中标公告
38.公章问题导致一次采购耗时一年
39.评标委员会名单公开后“再评”很难确保公平
40.违法行为排除后  有合格候选人可选不必重新招标
41.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于法有据
42.采购人拒签合同应赔偿全部损失
43.重新招标无须通知前一次投标人
44.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发布的不应是更正公告
45.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不宜太繁琐
46.“未发现”并不等于“不存在”
47.招标文件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8.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49.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应提前明确“出场”条件
50.“答疑”变“澄清”导致废标
51.来自同一单位评审专家的数量应受限
52.“笔误”和“选择性报价”须分清
53.3万元罚款算不算重大违法记录
54.废标情形出现必须依法废标
……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