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如何理解与运用公平补偿原则?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5.公共利益拆迁与非公共利益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6.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什么?
7.征收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8.哪些人可以成为被征收人?
9.哪些单位可以成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10.新条例出台后,政府在房屋征收中的角色发生了哪些变化?
11.政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真正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具有哪些职责?
13.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部门是什么?
14.房屋征收部门所负责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15.如何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16.如何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7.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个人是否有权举报?
18.举报的主体有哪些?
19.可以举报哪些内容?
20.接受举报的主体有哪些?
21.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察工作如何进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的时间效力是怎样的?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24.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26.如何理解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7.如何理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28.如何理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
下篇 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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