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关于国家赔偿案件审判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新增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举证责任分配有两种情况。第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即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法律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考虑在于:第一,由赔偿义务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体现公平原则。第二,由赔偿义务机关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其举证优势。在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原司法行为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掌握了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能力较申请人强。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本次修改虽然增加了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考虑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而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2011年3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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