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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近代中国地方自治法重述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3108
  • 作      者:
    王建学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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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建学,男,1978年生,河北平泉人,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自1998年起在厦门大学法学院连续求学十年,依次完成法学本科、硕士和博士阶段学习,200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期间曾于2007年通过“中法博士生学院”项目留学于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宪法司法研究所(Institut Louis Favoreu,Groupe d'Etudes et de Recherches sur la Justice Constitutionnelle)。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近年主要研究地方自治法、基本权利法、公法人的基本理论、宪法裁判与解释以及法国宪法改革等问题,主要代表作:《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林峰,先后于1987年、1989年、1992年在复旦大学、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1997年、2000年分别获英国大律师资格、香港大律师资格。
    1992年始供职于香港城市大学,现任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曾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著有《中国宪法》(英文,Sweet & Maxwell)、《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英文,Sweet & Maxwell)等,并在Vermont Joumal of Environmental Law, Asia Pacific Law Review,《中国法学》等刊物以英文与中文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韩大元,1984年、1987年、1994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7年留校任教,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91年先后到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国马塞大学欧亚法研究所等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从事比较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著有《亚洲立宪主义研究》、《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宪法学基础理论》、《感悟宪法精神》、《中国宪法》等,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宣部马列主义理论工程《宪法学》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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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代中国地方自治法重述》首先要说明这些“味道”来自于哪里。答案很简单:第一手的“历史文献”!在一百多年的中国宪政发展中,形成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文献,是研究中国宪政史的基本素材与出发点。事实上,要进行体系化的宪法学研究工作都必须以客观的文献作为基础。但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直到今天为止,我们对以往的宪法文献,尤其是法律文本,缺乏全面而系统的收集和整理。因此,本套丛书的第一个学术意义就是对这种情况进行弥补,正所谓“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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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但与此不同的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欧洲城市,构成了近代西方地方自治制度赖以形成的政治地理环境。西方地方自治源于商业利益的冲突,是城市为争取其经济利益和市政管理自主权与专制王权进行对抗的产物。城市原本是君主的领土并处于君权的统治之下,但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城市中的市民阶层力量增强,有些在商业交通上特别重要的城市通过市民阶层的斗争,成为自由市。②而其获得自治的手段不仅包括金钱的赎买,还有各种形式的武力斗争和政治博弈。在这种特定的地理、政治与经济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西方近代地方自治思想,必然会在内容、外形和结构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之处。
    (二)安逸的自治观与战斗的自治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乡里为主要生存形态的地方不可能由于商业利益而像西方城市那样与中央政府(君主)形成激烈的对峙,③因此,其自治观总以安逸的生活为内容,是一种逍遥、自由、闲散的田园式自治观,它讲究的是政府的清静无为和个人的修身养性,按照老子的叙述方式,“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④这种地方自治观因其安逸而缺乏为争取自治而斗争的动力,因而并不将(中央政府的)官治和他治作为潜在的抗争对象。
    但在西方地方自治制度出现的过程中,由于城市是商业和贸易高度发达的区域,人口、空间、文化和非农业活动都高度集中,市民阶层为获得其自由发展,不仅有脱离专制王权的企图,也有争取自由的动力和条件,其自治活动在遭遇否定后就会自然而然地采取一种武力、经济或政治上对峙的姿态。因此,这种地方自治观念,具有积极的目标和突出的抗争能力,非以积极的目标灌输于地方自治观,则城市中的商业利益及市民自由就无法在专制的君主领地上得到伸张,非以突出的抗争能力和凝聚力,则不足以在对抗王权的政治斗争和武力斗争中取得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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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地方自治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从政治意义上的自治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治(王建学)
第一部分 国家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
一、晚清政府(1905~1910年)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
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8年7月22日)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1月18日)
城镇乡自治章程质疑(梁启超)
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1909年1月18日)
读地方自治章程(孟森)
自治研究所章程(1909年5月5日)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2月3日)
京师地方自治选举章程(1910年2月3日)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2月6日)
府厅州县并设自治职分股细则(1910年2月6日)
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1910年2月6日)
二、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民国北洋政府(1912~1928年)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1911年9月5日)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1911年10月3日)
省议会暂行法(1912年4月3日)
地方自治试行条例(1914年12月29日)
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施行规则(1915年4月14日)
自治讲习所简章(1916年12月30日)
县自治法(1919年9月7日)
县自治法施行细则(1921年6月18日)
县议会议员选举规则(1921年6月18日)
省参事会条例(1921年6月23日)
市自治制(1921年7月3日)
乡自治制(1921年7月3日)
自治单位问题与其实施之初步(邓初民)
三、南京国民政府(1928~1948年)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1920年3月1日)孙文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4月12日)孙文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
地方自治专门委员会条例(1928年10月17日)
县组织法(1929年6月5日公布,1930年7月7日修正)
县组织法施行法(1929年10月2日)
区自治施行法(1929年10月2日公布,1930年7月7日修正)
区长训练所条例(1929年8月30日)
区丁制服章程(1930年10月9日)
乡镇自治施行法(1929年9月18日公布,1930年7月7日修正)
区乡镇现任自治人员训练章程(1930年6月11日)
各县划区办法(公布时间不明)
省政府组织法(1930年2月3日)
乡镇阊邻选举暂行规则(1930年2月25日)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1931年4月3日)
促进地方自治及注重区乡镇组织与入选办法(公布时间不明)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1930年7月19日)
乡村自治问题(上、下)(吕振羽)
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1930年7月28日)
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1931年2月7日)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就职宣誓规则(1930年9月18日)
北方各省人民团体改组或组织指导办法(1931年1月22日)
国民政府派遣地方自治指导员暂行办法(1931年2月23日)
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1年4月18日)
县保卫团法(1929年7月13日)
妇女团体组织大纲(1930年1月23日)
妇女团体组织大纲施行细则(1930年7月24日)
妇女团体组织法规之运用(1930年7月24日)
清乡条例(1929年9月17日)
户籍法(1931年12月12日)
国民体育法(1929年4月16日)
县参议会组织法(1932年8月10日)
县参议员选举法(1932年8月10日)
……
第二部分 地方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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