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公有制与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原则及人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其保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保护妇女平等权益】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护)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
关联法规
学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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