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必要对学位授予点审批的基本条件、方式以及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较为彻底的方式是修改“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第二,探索新的教育行政许可决定方式,提升教育行政许可的公正性。
为了提高许可的公正性,教育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听证、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中,听证程序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已经做了规定。然而,该规章第17条仅规定,“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告知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到底哪些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听证范围,则并不明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适用听证的情况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将这些规定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机关自行依职权决定以及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三种情形为限。而这三种情形的第一种情形,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并没有对任何教育行政许可适用听证方式作出规定,所以,该情况在教育领域并不存在。因此,就目前而言,教育行政许可的听证适用范围只有后两种情况。而这两种情况也只是确立了适用听证的最为基本的准则,到底哪些教育行政许可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以及哪些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则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为了发挥听证所具有的公正性与透明性的功能,我认为有必要对教育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就教育行政机关目前享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而言,我认为均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作出决定。例如,学位点的审批,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撤销中的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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