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正式侦查阶段。案件一旦进入正式侦查阶段,预审法官就成为侦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检察官、司法警察都必须听从预审法官的调遣和指挥。预审法官在向司法警察、检察官以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现有情况后,还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审讯内容都记录在案。预审法官根据初步侦查中的线索、材料,认为需要还从哪些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可以向司法警察发出委托调查令,授权他们对特定问题开展深入的侦查活动。预审法官在认为案情已经查明时,就可以自行决定结束预审,并提出预审裁定意见,即:是否构成犯罪,罪行的轻重等。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应当将全部案卷送交检察官,检察官在接到案卷后3日内向预审法官提出自己的主张。这种主张包括三种情况:要求继续侦查;建议终止诉讼;同意提起公诉。当检察官提出的疑问都得到解决时,案卷即被移送“起诉议事会”;经过预审法官的再次审查,认为没有问题时,结束侦查活动,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
由于预审法官的活动具有很强的追诉色彩,其虽然被称为法官但对侦查权司法审查的性质大大削弱。预审法官主持的预审仍然保持了控、辩、审三方对抗的基本模式,所以还是一种对侦查的制约和控制。法国检察官、受审查人、民事当事人认力侦查行为违反法律时,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上诉,从而实现了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犯罪嫌疑人对刑事审查庭的裁定不服的甚至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另外,法国与德国、比利时、丹麦、希腊、荷兰、瑞士、英国等国家一样,均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承认个人请求权,因此公约任何一国的公民个人对于本国政府(当然包括警察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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