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初样态中国侦查的特征分析
首先,在古代中国,包括侦查在内的刑事司法活动源生于部族战争。表现在: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简单和野蛮,有时候小小的破坏和侵害秩序的行为可能导致战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刑事司法活动得以萌生以避免这种极端的纠纷解决方式。“一个案件往往会引起一场小的流血战争,如果处理不公平的话,还会成为一个部落反对另一个部落的战争的开端,而且当战争开始后,一个亲族如果被卷入,那么与之相关的部落成员就会立刻参加进去。战争使部落的大部分人死于非命,战争双方两败俱伤。相对地讲,在原始社会中麻烦案件的不断磨炼才使人们产生了建立司法制度的要求。”①中国原始社会存在着大体相似的情形,对纠纷解决的合理需求催化了专业化的刑事司法,日益复杂的侵害氏族秩序的不轨行为也催生了调查犯罪的侦查。
其次,早期的犯罪调查活动与军事活动紧密相连——甚至交融在一起。“在夏朝之前,氏族、部落的具体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如何,不得而知。然而,通过以上的考证,中国古代的诉讼似乎与战争密切相连。”②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的舜禹时代,为了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设有兼有调查犯罪职能的部落首长——“士”,但这官员还同时负责军事征伐、刑罚执行等任务。如皋陶是黄淮地区一些部落联盟的首领,在负责侦查、审判、执行等职能之外,他还负责征战“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的军事任务。这一时期惩罚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异族而行的征伐和镇压,犯罪调查被裁判行为所涵摄,负责调查的“士”的职能以军事为主。总体上,中国的侦查萌生是沿着这样一个道路演进的:刑起于兵,侦隶于刑。
前国家时代的犯罪调查活动是侦查的原生形态,它只是作为一种非独立的氏族社会管理职能而存在,不具有侦查的国家属性特征,它尚不具备侦查的雏形。“在原始社会中权力是一种权宜之计,是暂时性的东西。用权力去实施一个规范是因为有行为不轨的个人和他的直系亲属,这只是在所需要的时间内,按程序来惩罚罪犯。而且原始法倾向于给那些受害者以直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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