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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没收财产刑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0101
  • 作      者:
    姚贝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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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贝,黑龙江哈尔滨人,1979年生,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法学博士,在《法学杂志》、《人民司法》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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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欣赏《没收财产刑研究》的实证风格。《没收财产刑研究》越过规范层面,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进行了调研分析。通过对北京市18个区县法院和2个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2007。年的判决进行统计分析,让人们可以了解不少真相,如没收财产刑虽然涉及70余罪名。但法院每年实际适用的罪名约为15个左右,5年间北京市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率平均为2.22%在与罚金刑选科时,法官罕用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刑适用率低,执行率更低,没收的范围或数额通常以实际扣押罪犯的财产为限,有时竟然-9特殊没收混用,导致其实际适用的严厉程度竟然普遍轻于罚金刑。这样的实证研究的结果,对读者无疑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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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随着红色政权的建立和扩大,各根据地制定的刑事法律中基本上都规定有没收财产这种刑罚方法。如1933年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中规定,对贪污者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训令》(中字第三号)中规定,对从事反革命活动的地主、商人和资本家的财产应全部没收。1934年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39条也规定:凡犯本条例各罪之一者,除按照该条文规定科刑外,得没收其本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
    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加剧,国内形势发生变化,人民政权将斗争的主要矛头指向汉奸和反革命分子,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也由地主转为汉奸分子。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规定,犯汉奸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或处罚金。1940年《晋西北没收汉奸财产单行条例》规定,没收汉奸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惟随身日用品,不在没收之列。”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经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及没收财产之汉奸犯,其财产处理办法规定如下:①汉奸全家附逆或其本人无家属者,其全部财产没收;②汉奸本人尚有父母未行继承者,没收其本人全部自置财产;③汉奸已行继承者,没收其财产大部,酌情留一部与其无辜配偶或子女;④汉奸与其兄妹等同财伙居者,按股均分,没收其应得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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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没收财产刑的基本界定
第一节 没收财产刑的概念
第二节 没收财产刑的特征
第三节 没收财产刑的性质
第四节 没收财产刑的分类
第五节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第二章 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没收财产刑
第二节 中国近代的没收财产刑
第三节 中国现代的没收财产刑¨

第三章 没收财产刑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外国没收财产刑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外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概况及比较
第三节 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变革及启示

第四章 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
第一节 没收财产刑保留论
第二节 没收财产刑废除论
第三节 对没收财产刑存废之争的评论

第五章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现状及其实证分析
第一节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现状
第二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第六章 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及财产刑结构的完善
第一节 没收财产刑应予废除
第二节 罚金刑的完善
第三节 特别没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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