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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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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法评论.第28卷(201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91620
  • 作      者:
    陈兴良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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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法评论(第28卷)(2011)》是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由陈兴良教授主持的大型刑事法学类出版物。《刑事法评论》出版已有十余年,一直致力于出版原创性的、富有思想性的学术作品,在中国刑法学界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对中国刑事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在国内很多法学院校中,《刑事法评论》已被列为法学核心出版物。其读者群广泛,既有从事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学习的学者、学生,又有实务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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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按一罪处断的韦伯故意的构成条件
    将本应是数罪的韦伯故意规定为按一罪既遂处断,是将轻罚升格为重罚,对此法律拟制应当严格限制其成立条件。归纳前文列举的判例,并结合概括故意、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客观归责理论的解说内容。笔者认为,可以按一罪处断的韦伯故意,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条件。
    1.前后两行为之间存在实行行为与事后行为的关系。这里的事后行为,与事后不可罚中的事后行为的含义是一致的,即实行行为的附随行为或掩饰行为,而不仅仅只是在时间上发生在实行行为之后。事后行为的形式,包括保全、利用、使用、处分犯罪所得物品、收益的行为,以及掩盖罪行、逃避追究的行为。典型的事后行为,如杀人后的抛尸,犯罪后毁灭罪证、伪造现场、妨害他人作证等。例如,向被害人开枪后以为其死,驾车逃走时过失将其轧死,或者数日后交通肇事将其撞死,后行为不属事后行为,应认定为两罪。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未死而将其抛入水中致死,后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且是前行为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事后行为,应以单纯一罪论处。而医生先以杀害故意致被害人重伤,而后反悔抢救,在施救过程中因严重违规而致被害人死亡,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的目的背逆,也不属事后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医疗事故罪,甚至紧急避险)。但是,后行为与前行为是实行行为与事后行为的关系,这只是韦伯故意形式上的特征;真正被刑法评价的后行为的性质,并不是事后行为本身,而是事后行为导致的结果及被认定的过失行为。例如,杀人未杀死而后毁灭尸体时致死,对于后行为系杀人后的掩盖罪行行为,但对于韦伯故意而言,对于后行为的性质评定,关注的不是侮辱尸体或毁坏证据,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由此,韦伯故意即与事后不可罚区别开来。
    2.前行为系故意行为,后行为系过失行为。韦伯的故意这一概念将前行为设定为故意行为,如果前行为系过失行为,则无法以前文所述的“概括故意”的理论来解释韦伯故意的情形;同时,由于过失行为构成犯罪以结果为必要要件,如果前行为系过失行为,则问题就会变成前行为是否成立过失犯罪,而不再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后行为系为过失行为,此过失行为与事后行为系同一行为,并且系因行为人误信前行为结果实现,由于认识错误继而实施后行为时形成的过失。此外,既然要求作为前行为的故意行为具有目的,则前行为的故意还必须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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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主编絮语/陈兴良 
学术争鸣 
构成要件理论:形式与实质——构成要件二分性说之提倡/王 俊 
一、问题的提出 
二、构成要件理论的展开 
三、形式构成要件与实质构成要件的提倡 
四、余论:走向崩溃的四要件理论 
学派如何形成——刑法学论争中的形式与实质/刘树德 
一、形式/实质解释论 
二、形式/实质解释 
三、形式/实质判断 
四、形式/实质犯罪论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实质侧面 
六、结语:理性论争促成学派 
实质解释论:一种无法克服的矛盾——对于刑法解释边界的探讨/崔嘉鲲 
一、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对立 
二、实质解释论之“实质标准”探析 
三、刑法解释的核心问题——寻找解释的边界 
四、实质解释的思维模式的进一步阐述 
五、结语 
刑法学人 
德国与奥地利刑法中责任概念的流变/[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 文 陈金林 译 
一、责任概念的教义学发展史 
二、当今德奥两国的责任观念 
三、结论 
悼念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教授的逝去/[日]西原春夫 文 李世阳 译 
一、耶赛克教授的逝去 
二、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及耶赛克教授与日本的关系 
三、耶赛克所长与研究所的发展 
四、耶赛克教授的研究所外的活动 
五、追念耶赛克教授的人品 
耶赛克教授与中国刑法学/陈兴良 
主题研讨 
过失犯构造问题检讨/郑世创 
一、引言 
二、成立过失犯之前提 
三、过失之本义:法条文意之分析展开 
四、过失犯主观不法之构造及判断预见之基准问题 
五、注意义务与过失犯实行行为之问题 
六、过失犯之罪责 
七、结语 
刑法中信赖原则基本问题研究——新过失论语境下过失犯的限缩/孙运梁 
一、信赖原则的基本涵义 
二、信赖原则的产生与沿革 
三、信赖原则存在的根据 
四、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 
五、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 
六、信赖原则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七、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理论 
八、结语 
过失危险犯的基础及边界——以刑法的风险控制功能为视角/冀 莹 
一、引言 
二、现代风险社会与刑法 
三、过失危险犯犯罪化根据 
四、过失危险犯中的危险 
五、过失危险犯中的过失罪过 
六、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设计 
七、排除“规范化”的忧思——代结语 
域外视野 
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初论/申柳华 
一、被害人信条学(viktimodogmatik)研究的缘由 
二、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从被害人学到被害人信条学 
三、被害人信条学的定义 
四、被害人信条学的定位 
五、被害人信条学的运用范围 
六、被害人信条学与相关刑法科学的界限 
七、被害人信条学的功能 
专题研究 
建国初期的“敌人刑法”及其超越——兼评雅科布斯的“敌人刑法”/蔡道通 
一、建国初期的“敌人刑法”及其表征 
二、“敌人刑法”的实践以及对“敌人刑法”的超越 
三、对雅科布斯“敌人刑法”理论必须保持必要的学术警惕 
危险性评估的证据资格/文 姬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及其适用规则 
二、与指控行为相似的事实证据 
三、用概率原理解释危险性评估的证据资格 
危险社会的危险犯论纲/陈洪兵 
一、诘难:危险犯理论有用吗 
二、求真务实:我国危险犯理论应研究解决哪些问题 
三、结论:危险犯理论能够有所作为 
韦伯故意的推理及推论/方 鹏 
一、对韦伯故意构成一罪既遂的四种解说之检讨 
二、从罪数理论角度对韦伯故意的分析 
三、韦伯故意是一种基于司法惯例的法律拟制 
四、韦伯故意的模型可否进行推论 
五、关于韦伯故意的指导性案例及解读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与特殊的主客观构成要素/廖北海 
一、观点之争 
二、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不可取 
三、犯罪事实支配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 
四、犯罪事实支配与无身份之故意工具 
五、犯罪事实支配与无目的之故意工具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界分——行为支配说的妥当性及其贯彻/钱叶六 
一、问题的提出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的学说路径 
三、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的基准 
四、行为支配说的贯彻:以介入行为的类型为视角 
五、总结 
先前行为归责模式述评/姚 诗 
一、导言 
二、结果加重犯模式 
三、立法模式 
四、作为犯模式 
五、结语 
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曾文科 
一、不等价于作为犯的不作为犯 
二、派生责任理论的启示 
三、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的归因 
五、不作为犯的归责 
六、余论:作为还是不作为? 
七、结语 
刑事诉讼真实观导论/王 彪 
一、引言 
二、刑事诉讼真实观的理论模型 
三、刑事诉讼真实观的比较法考察 
四、中国刑事诉讼真实观评析 
五、结语 
黑社会性质犯罪服刑罪犯矫正对策探索/鲁 兰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概念与课题启动概况 
二、涉黑犯罪的罪犯特征分析 
三、涉黑服刑罪犯及矫正概况 
清末刑名体系改革考/秦化真 
一、刑律改革前刑名体系概况 
二、《大清现行刑律》前刑名体系改革概况 
三、《大清现行刑律》之刑名体系 
四、大清新刑律草案之刑名体系 
五、刑名体系改革相关问题的初步认识 
从肯尼亚情势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毋 冰 
一、背景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 
三、预审分庭对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评估与决定 
四、反对意见对“国家或组织政策”的质疑 
五、问题及分析 
《刑事法评论》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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