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一罪处断的韦伯故意的构成条件
将本应是数罪的韦伯故意规定为按一罪既遂处断,是将轻罚升格为重罚,对此法律拟制应当严格限制其成立条件。归纳前文列举的判例,并结合概括故意、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客观归责理论的解说内容。笔者认为,可以按一罪处断的韦伯故意,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条件。
1.前后两行为之间存在实行行为与事后行为的关系。这里的事后行为,与事后不可罚中的事后行为的含义是一致的,即实行行为的附随行为或掩饰行为,而不仅仅只是在时间上发生在实行行为之后。事后行为的形式,包括保全、利用、使用、处分犯罪所得物品、收益的行为,以及掩盖罪行、逃避追究的行为。典型的事后行为,如杀人后的抛尸,犯罪后毁灭罪证、伪造现场、妨害他人作证等。例如,向被害人开枪后以为其死,驾车逃走时过失将其轧死,或者数日后交通肇事将其撞死,后行为不属事后行为,应认定为两罪。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未死而将其抛入水中致死,后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且是前行为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事后行为,应以单纯一罪论处。而医生先以杀害故意致被害人重伤,而后反悔抢救,在施救过程中因严重违规而致被害人死亡,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的目的背逆,也不属事后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医疗事故罪,甚至紧急避险)。但是,后行为与前行为是实行行为与事后行为的关系,这只是韦伯故意形式上的特征;真正被刑法评价的后行为的性质,并不是事后行为本身,而是事后行为导致的结果及被认定的过失行为。例如,杀人未杀死而后毁灭尸体时致死,对于后行为系杀人后的掩盖罪行行为,但对于韦伯故意而言,对于后行为的性质评定,关注的不是侮辱尸体或毁坏证据,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由此,韦伯故意即与事后不可罚区别开来。
2.前行为系故意行为,后行为系过失行为。韦伯的故意这一概念将前行为设定为故意行为,如果前行为系过失行为,则无法以前文所述的“概括故意”的理论来解释韦伯故意的情形;同时,由于过失行为构成犯罪以结果为必要要件,如果前行为系过失行为,则问题就会变成前行为是否成立过失犯罪,而不再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后行为系为过失行为,此过失行为与事后行为系同一行为,并且系因行为人误信前行为结果实现,由于认识错误继而实施后行为时形成的过失。此外,既然要求作为前行为的故意行为具有目的,则前行为的故意还必须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