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心意中的愿望,有时很显明,有时很隐讳。愿望隐讳的时候,特定愿望之有无,仅可从有无与特定愿望相反的愿望之表示以推知。这时的心理状态,只是对于特定事实有认识。因此,最简单直截的说法成了:有认识便是愿望或故意。
心理的力之另一种--意志之反面是未愿望、无愿望、不认识、未认识或疏忽。疏忽是一种心理现象。疏忽也是主观的、客观的、先天的、后天的、精神的、肉体的诸般因素之统一。注意之周密,不仅各人不同,并且随时而异,随地而殊。这正因为各人各地各时的诸般因素具体情形不同使之然。过失之所以异于故意。正因前者是无愿望、不认识或疏忽;而后者是愿望或认识。
生理的力、心理的力和病理的力,都是犯罪之本质的原因或根据,也是实施犯罪行为之抽象的可能性。生理的力,心理的力或病理的力如果不存在,固不会犯罪。只有这生理的力、心理的力或病理的力,犯罪也是不可能。人人都有生殖器,但非人人都犯通奸或奸淫。正因长了生殖器,仅使通奸具有抽象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是不能实现的;可能实现的只有实在的可能性。单纯的抽象可能性,必须再和某些事物或时空相结合,始可成为实在的可能性。换句话说,犯罪之本质的原因是生理的力,心理的力或病理的力,和促使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后条件以前之主观的客观的诸条件二者之统一或总合体。这主观的客观的诸条件,便是使抽象的犯罪可能性成为实在的犯罪可能性之条件,也是犯罪学上所谓主观的、客观的、自然的、社会的犯罪之原因。若把生理的力、心理的力和病理的力当作预定的概念,并且义如其文。可以说:当作实施犯罪行为原因之生理的力、心理的力和病理的力,不是单纯孤立化了的生理的力,心理的力和病理的力,而是在行为人主观的、客观的、先天的、后天的、精神的、肉体的、自然的、社会的诸般条件拱托中或关联中--或和这些条件互相结合了的生理的力,心理的力或病理的力。事实上,单纯孤立化了生理的力、心理的力或病理的力,都不存在;存在的都在诸般条件之拱托中或关联中。抽象的可能性和实在的可能性之悬殊,基因特定时空主观的客观的诸般条件之消长。
实在的可能性只是一种可能性,不是现实性。现实性是实在的可能性和偶然性之统一。仅有实在的可能性,不会马上变成违法的行为。违法行为之实施,必须还有偶然性以促成。偶然性是促成违法行为之最后的主观上或客观上的条件,犯罪学上各种犯罪的因素,都可当作特定犯罪原因中的偶然性而登场。不过,事实上以偶然性之姿态出现的条件,常常只是勇气、追求、机会、时间……等事项。用常识眼光看,这偶然性在犯罪原因中的地位是很小的,然而这小小的偶然性,不仅是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契机。并且对于诸般条件拱托中之生理的力,心理的力或病理的力之表现形式(实在的可能性之实现的方式),具有决定的力量。基因偶然性不同。二个质量大体相同的实在的可能性,可能表现为性质迥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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