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中的公民参与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上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鉴于此,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知下发后,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率先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把被处以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列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刑法修正案》(八)则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行刑方式。
社区矫正从实质上讲就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为公众参与行刑提供了平台,对实现刑罚效果,预防犯罪再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就公众参与而言,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一是以什么方式让公众参与社区矫正?二是让公众如何参与社区矫正?
首先,以什么方式让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笔者认为,北京市的做法值得借鉴①:一是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二是与心理咨询机构、医院合作;三是与各职业培训机构、公司合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业介绍;四是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建立劳动教育基地;五是与有关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六是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发动、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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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
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刑事政策理论,从一个前所未有的视角来考察犯罪的原因、探究控制犯罪对策、深刻反思现行刑事政策及相关社会政策,寻求解决犯罪问题的出路,大大拓展刑事政策研究的范围和理论路向,丰富和充实刑事政策研究的内容,是本书最大的亮点。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