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环境标准的实施工具,特别是改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监测制度。
项目研究发现,C公司作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中却并没有包括铅、砷等重金属控制目标,只有烟尘排放的浓度控制,多年来也没有针对C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中的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在当前对涉铅企业的排放监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反映出作为环境标准执行机制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的设计不合理。
在中国,虽然排污许可证已经强制推行多年,但目前规范许可证发放的是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目标在于控制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没有严格要求,使得当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具有随意性,加之与许可证制度相配套的监测系统建设滞后,实际上导致了许可证工具沦为交费--发证的政策交易,根本无法发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的作用。
以C公司为例,尽管中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既设置了烟尘浓度限度,也对有害污染物排放设置了限值,但当地环境执法部门对C公司的监测只限于烟尘浓度,而没有对其进行铅、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这种配套工具设计和适用中的缺陷使得环境标准的执行大打折扣,甚至完全架空了环境标准的政策功效。因此,将排放许可证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紧密结合起来,配套以严格的环境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增加监测覆盖面和监测频度,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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