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其只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来源于股东形式平等,若只靠其自身,不辅以其他制度保障,就会被大股东利用来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背离“股东实质平等”这一现代公司法的价值目标,发生异化。其次,作者分析了资本多数决发生异化的原因和根源,并结合我国公司运行实践,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归纳了多数决异化的种种表现,论证了多数决异化的效果。最后,作者针对多数决异化的原因,为多数决回归到实质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寻找到一条可行的途径,即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并对保障和规制控制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的具体法律制度做了反思与前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提出了颇有价值的建议。毋庸讳言,本书也存在着对某些问题论述不够深入、个别观点未能展开的缺陷,这些还有待作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但瑕不掩瑜,这并不影响本书对于丰富民商法理论、指导民商法实践的重要作用和参考价值。作为本书作者的导师,我并不想用自己的评价来向读者推荐本书。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有兴趣阅读此类学术专著的读者,自然会在读书的过程中得出自己的结论,作出自己的评价。但是,作为长者、师者,看到自己学生的专著付梓出版,我当然发自内心地为他们感到高兴和自豪!有鉴于此,应作者之邀,我理性、客观地对本书说了一点褒奖的话,目的在于鼓励和期盼后生继续发愤图强,用自己的睿智和勤奋,不断地为中国民商法学的理论
宝库增添新的金砖银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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