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转移成本、转换供给成本外,还需要进一步量化产品的运输成本等。只有在量化这些成本因素后,反垄断执法机关才能够对成本的高低及其影响作出一个相对科学的定性分析。
量化定性分析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相关市场界定的可预期性,涉案企业先前可以根据一些数据和方法对具体事项的影响作出相对接近的判断。为了进一步弱化相关市场界定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必要对一些定性分析的量化内容作出进一步细化的指引性说明。
例如,通过一定的文件形式细化说明成本的核算内容。从提高相关市场界定的稳定性角度来看,就成本计算方面而言,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进一步细化如下内容。
第一,计算的方法。有关成本的计算方法,最基本的有三种,即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可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的成本计算方法。例如,采用品种法计算成本,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为了简化成本计算工作,可以先将产品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计算各类别产品成本,然后在各个类别内部采用一定的分配标准,计算出各个规模产品的成本,这种方法称为分类法。在定额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中,为了加强成本的定额控制,还可以以定额成本为基础,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这种方法就称为定额法。计算方法的差异往往导致成本大小的变化,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尽量说明各种计算方法的适用情形。
第二,成本项目。在可纳入成本核算项目存在弹性的情况下,成本项目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成本的高低。反垄断当局应当对成本的核算项目作出指引,例如采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常用做法。
(二)“定性”基础的对口化
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很多事项的定性分析需要合理的对口化,即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对这些事项进行定性过程中,不能仅仅根据自我的认识和判断进行,而是需要合理考虑对应主体的认识来综合决定。从实践来看,这些对应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消费者、经营者和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
在很多事项的定性分析方面,消费者的认知在其中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反垄断当局需要重点考虑消费者的意见。例如消费转移成本认定方面,反垄断当局需要考虑消费者是否愿意花费足够的时间去搜寻潜在的替代产品、消费者是否愿意学习使用其他替代性产品、是否将消费转移可能发生的经济费用视为它们选择其他替代产品的一个现实障碍,而不能简单地用自我的判断来替代消费群体对特定行为的反应和认识。在消费者对口化这个方面,反垄断执法机关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因为具体执法者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都是属于消费者的,对口分析具有相应的基础。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消费”具有特别性的项目时(例如涉及到残疾人用具时),反垄断执法机关还是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特定消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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