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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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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法苑.总第八十三辑(201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62065
  • 作      者: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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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法苑(2011)(总第83辑)》秉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宗旨,全方面、多视角地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金融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当前的法律提供更多、更新的金融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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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回答了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机构所具有的专业优势之后,我们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董事究竟拥有哪些权力?很显然,无论从聘任董事、组建董事会的目的上看,还是从董事所具有的专业能力角度上分析,董事会最应当承担的便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职能。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1条(b)款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董事会的上述权力均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受认可的股东协议的约束”。由该款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示范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的授权是概括性的,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思路之下,董事会享有着商业决策权,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行使着举足轻重的权力。但我们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示范公司法》赋予了章程以收回经营权的权力,发起人或者股东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的过程中,将一些重大经营权重新赋予给股东会,以保证“两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但无论如何,在本文所讨论问题的框架下,即章程缺位时,依照美国《示范公司法》,董事会将享有极大的公司经营决策权。
    在明确了这一点之后,还有必要探讨的是董事会所享有的经营决策权的性质,也就是说,股东会与董事会这种权力分野的区分标准究竟何在?笔者以为,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应当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般规则,而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将某些权力重新赋予给股东会则属于例外情形。换句话说,除非法律和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将享有经营公司的全部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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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担保专题
闭锁公司瑕疵担保裁判弥补模糊性立法的
路径分析——兼评《担保法》对《公司法》的偏离
浮动抵押在并购融资中的制度障碍与突破——以浮动抵押客体范围的延伸为视角
公司担保行为的模糊边界——“安慰函”效力之探析
公司对外一般担保的效力认定
论公司关联担保中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以证监会与银监会的协作为视角
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的法律构建——基于让与担保制度和信托模式的思考
关联担保违规行为法律规制——基于上市公司价值与治理结构的分析
一人公司特殊担保的法律效力探析——以司法审判和经济活动中的
需求为视角
章程缺位状态下公司对外担保的
决策权分制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分析与反思
公司对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解析——兼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
公司越权担保效力之理论与实证分析

专论
有多少危机可以重来?——金融危机下信用
评级机构之改革分析理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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