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共和国通常被认为是各种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性在魏玛宪法的条款中也有体现。不过,施米特指出,这种妥协性仍要基于对宪法与宪法律的明确区分方能予以理解。施米特一方面强调,作为“宪法”,魏玛宪法包含了德国人民对具体政治存在类型与形式的决断。但是,在宪法的个别条款细则中,确实存在着妥协与含糊之处。“在这些地方,没有什么决断可言,相反,各联盟政党恰恰要努力回避决断。”①魏玛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对原则性问题的真正决断和在非原则性细节上的真正妥协”。②原则性问题即根本的政治问题,在1919年就是“或者是君主制或者是共和制”、“立宪民主制或苏维埃专政”、“建立资产阶级的社会秩序还是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魏玛宪法在前两个问题上做出了决断,但在“建立资产阶级的社会秩序还是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这一或此或彼的选择中,魏玛宪法未做决断,因此在宪法诸条款之间可以发现相互对立的信念。“对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式的保障、社会主义的纲领条款和天主教的自然法在一种时常显得有点杂乱的综合中搅在一起。”④这种综合的背后是“完全不同的政治、社会、宗教内容和信念”。④“非原则性细节上的真正妥协”是指冲突的各方在组织、秩序等细节问题上让步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妥协性协议本质上“也是一种决断”,尽管它不涉及或此或彼的重大政治抉择,施米特称之为“真正的妥协”。与“真正的妥协”相对的则是“假妥协”,“假妥协”是说双方暂时不做决定,其本质是决断被推迟、延缓,问题暂时被搁置起来,它是形式上的妥协。在假妥协中,人们只是在表面上,从语言表述上将本质上互不相容的内容放在一起,实际上则是双方尚未达成妥协。施米特举例说‘明,魏玛宪法中关于国家与教会问题的条款、关于学校问题的妥协均是延迟性假妥协的例子。⑤出于政治实践的考虑,某些情况下延迟决断不失为明智,然而,若意识不到此种妥协仅仅是假妥协,在解释宪法条文时以一个条款、一个文本去挑战另一个条款、另一个文本,实际上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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