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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156099
  • 作      者:
    尹力著
  • 出 版 社 :
    教育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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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教育博士文库·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从儿童与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权利相对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出发,综合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并具体采用了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从内容上看,既有对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义务教育基本价值取向、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学习权保障和教育公益诉讼等,也有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和剖析,如孟母堂事件、取缔“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事件等,这些研究为义务教育立法和公共教育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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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尹力,女,辽宁大连人。曾就读于大连瓦房店师范学校、沈阳师范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和日本东京学艺大学,2000年7月获教育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学原理、教育政策与法律。在《教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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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既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也是当前我国学术界的共识。自然人接受教育不需要任何先验的理由和条件,只因为是人,源于人的尊严就应该享有。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3月,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的第二十四条,列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理念和价值,为公民受教育权利作为人权得到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立法宗旨方面实现了重大转变,标志着义务教育立法已由工具本位上升为权利本位,由重视国家利益转变为强调公民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利在义务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更彰显了教育的人权特性。特别是在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今天,受教育权和学习权作为学习型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这一基本权利,是摆在国家、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义务教育作为国家的一项公益性、基础性、全民性和全局性的事业,其普及程度和质量水平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而儿童作为义务教育的主体,也是受教育权利主体中最为庞大的、最为弱势的和最需要保障的群体,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无疑又是“重中之重”。
    基于“受教育权利是人权”和“一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理念,尹力的这本《教育博士文库·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试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独特性何在?(2)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中各自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何种义务?(3)义务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什么?(4)学习型社会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学习权应如何保障?(5)当儿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补偿和救济?《教育博士文库·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从儿童与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权利相对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出发,综合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教育博士文库·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共分七章,其中的基本观点如下。
    (1)受教育权利是人权谱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兼具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双重特性。受教育权利内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形成了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发展权说和学习权说四种学说。“学习权说”是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受教育权的应有之义,保障公民学习权应该成为学习型社会教育法律与政策建构的价值基础。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福利权和自由权三方面的内容。
    (2)从平等、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义务教育的独特性,确立义务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为教育公平,并遵循教育机会均等、可选择性和弱势补偿等原则。在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教育公平的现实诉求。
    (3)国家在义务教育发展中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在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今天,基于学习权之生存权、福利权和发展权的不同特性,政府的职能应从直接的管理型政府向间接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即采用立法、行政等多种方式,普遍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向一切人开放,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同时要加大对弱势群体教育和培训的扶持,努力向他们提供免费的教育。还要大力发展社区教育,真正实现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只要想学习就能够学习。
    (4)由于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与社会的委托,学校、教师对儿童的发展负有直接教育责任。因而,学校必须改革现存的弊端,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并逐渐建立开放的学校体系,扩大学生、父母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共同创设合理合法的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学校环境。具体到教育教学的微观领域,通过确立以每“个”儿童为本的教育教学观,使学生受到公平的、尊重的、安全的和适合其身心发展阶段的教育。
    (5)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教育的义务,更具有“优先选择之权”,孟母堂事件和个别学童“在家上学”现象正是这种自由选择权的现实表征。基于父母教育权的自然权和基本权特性,有必要建立父母教师联合会,明确父母对学校教育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提案发言权和共同决定权。以消除“儿童人质论”对父母教育权行使的抑制。
    (6)社会教育权作为先于国家的最原初的权利,在“市民社会一政治国家”的二元框架下,随着我国市民社会的不断生成,社区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社会组织和个人必将在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6年夏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取缔“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事件,在中国市民社会进程中具有标本性意义,体现了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7)实体法所规定的儿童所具有的受教育权利,并不必然转化为现实。如何在宣示权利的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途径,使儿童受损的权利及时得到补偿和救济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最为关键的一环。面对当前诸多受教育权被侵害案例所揭示的学生申诉制度不完善、司法诉讼不畅等现状,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将公民受教育权利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规定,并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以使教育公共利益免受公权和私权的各方侵害。另外,还应充分发挥公共知识分子和学术共同体在促进受教育权保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公民教育、扩大民众对教育诉讼过程的参与等途径,提高儿童及其相关主体的权利意识,以构建全方位的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之立法、司法和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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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受教育权利的法理探讨
第一节 权利概说
第二节 受教育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节 学习权:学习型社会中受教育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二章 教育公平:义务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一节 价值取向确立的必要性
第二节 相对合理的教育公平观之确立
第三节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问题
第四节 均衡发展:教育公平的现实诉求

第三章 国家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一节 国家教育权:性质与内容
第二节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国家教育权的出发点与归宿
第三节 国家在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学校、教师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一节 学校意义诠释
第二节 学校在保障儿童受教育权中的义务
第三节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
第四节 确立以每“个”儿童为本的教育教学观

第五章 父母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一节 父母与儿童及其他教育权主体间的关系
第二节 父母教育权:性质与内容
第三节 我国父母教育权与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 社会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一节 市民社会理论:分析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新视角
第二节 社会教育权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三节 社区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七章 儿童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 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救济:现状与问题
第二节 教育公益诉讼:受教育权司法保障新进展
第三节 完善受教育权利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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