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理论认识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在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视角下,采取一个温和的权利保障的立场,将是我国同性恋者权利保护比较妥当的路径。
这样的一个立场,是指改变当下我国法律规范对同性恋“保持距离”,却不得不面临实际问题和挑战的尴尬现状,更是为了实现最高法宪法对尊重人格尊严、保障自由与平等等基本权利的承诺,在对这一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上迈开步伐,推进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不采用婚姻这种特定内涵一时难以改变的设置来容纳同性亲密关系,而换之以更为温和从容的立场,在法律体系中正视同性恋的存在,通过同性伴侣登记,或者伙伴关系的确认,借鉴国外同性事实同居的法律规制等方式,容纳相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或者法律解释内容,以保护与同性亲密关系有关的系列权益。
自古以来,我国文化在多数时间里对同性恋持有的都是一种从容温和、不以为罪的态度,这是一种宝贵的宽容传统。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因为一夫一妻制以及女性之独立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确立,一方面同性恋身份注定要从模糊的生活中清晰起来,另一方面同性恋行为却又不得不从世人视野退出隐藏起来。是否能够继续对之保持一种从容而客观的态度,而非从西方宗教传统里移植来所谓罪恶的谴责,毋宁说考验着一个民族文化的开放性和自信心:西方国家接受不接受有关权利保障的制度,乃是我们借以观照的对象,尤是为了考察其背后的价值选择与理论支撑,其本身并不能成为我们接不接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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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