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宪法确立了一个最高权力机构,只有它才有权宣布什么是违宪的。我们知道宪法是不会说话的,因此,宪法不可能被最高权力机构“违背”,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其实只能是最高权力机构的至上性:不是宪法至上而是最高权力机构至上。个中缘由:因为主权性宪法确立的是具体的意志,宪政性宪法确立的是抽象的规则(宪法有时被说成“元规则”)。抽象的规则限制与制约了人类的意志行为,服从宪法是服从理性与正义而不是服从权力机关的意志,宪法权威之所以建立不是因为宪法的权力意志有多强大,而是因为宪法体现了理性与正义。总之,宪政性宪法确立权力的游戏规则,而主权性宪法确立权力的决定者。立宪的目的在宪政性宪法那里是建立一个限制、规范和保障权力行使的游戏规则,在主权性宪法那里只是它对主权者的权力的再一次明确。主权性宪法所建立的宪制不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制,也不是一个保障主义的宪制,而是一个威权主义的宪制。在历史上,由于最高权力者总在变换,宪法也总是处于不稳定当中,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的200多年里,法国已经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政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果我们回到宪法的原意,或者从宪法所必须体现的维度来甄别,主权性宪法很难被认为是原本意义上宪法。正如萨托利所说,它是一个“名义宪法”,即它只是借用了宪法这个名称来显示它的权威性,但它的权威性和原本意义上的宪法权威性完全不同,因为它们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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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通过什么样的政治安排可以实现人类美好的社会生活?本书试图探讨这一既旧又新的问题,并将其视为宪政科学的事业。这是一种需要勇气的称呼,因为在一些从事经验研究的政治学者眼里,这种探究能够产生智慧,但不是一种科学。从这种探究能够产生一些比较稳定可靠的结论来看,称之为科学应该是有说服力的。本书赞同戈登等学者的观点,认为宪政的关键部分是一种对抗性权力安排,并展示了这种安排在古典宪政、普通法宪政和“宪法”宪政中的不同表现。让人兴奋的是,作者对这种权力安排的功能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认为它不仅具有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基本自由等消极功能,而且更关键的是具有人们容易忽略的积极功能:通过容纳冲突和对抗,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求知欲,并高效率地收集、传播和运用冲突过程中所生产的知识,推动制度的自我维新,促进优良生活秩序的扩展。
——储建国(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