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本文立意,以下的探讨仅从私法层面展开。
为了形成有效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愚以为首先应坚持两大原则:一是内部优先保障;二是外部有效竞争。具言之,即农村集体土地要首先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基本承包需求,毕竟我国的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功能;然后,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现土地新增以及土地被收回、被交回等情形,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行使优先承包权的时候,可以将多余出来的集体土地对外发包,这种对外发包应当实行充分的竞争原则,由最具有资质的非本集体成员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必须建立、完善更为可行、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
首先,完善集体内部土地流转机制。在充分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集体内部的土地流转机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成员间可以自由进行承包土地的流转,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这条规定似乎不妥,理由是:(1)从法律性质上讲,集体成员进行土地承包是行使权利的体现,而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过分干预,除非权利的行使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实际上,同一集体的成员受让另一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损害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2)从发包方的性质看,发包方将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成员后,可以实施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应当限于土地的合理利用方面,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化只要不妨碍土地的合理利用,谁受让土地使用权并无关系,况且这种转让发生在同一集体内部。因此,为更加有利于土地的利用,最好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修改为“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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