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埃斯卡拉先生对中国法律研究最大的贡献就是他彻底否定了“中国没有法学”之谬说。他论证中国古代存在法律,且形成了不同于西方法律体系的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从国家设立之初到19世纪末,中国形成和运行了自己的法律概念,此概念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大多推行的希腊一罗马法系的概念,此概念的形成主要归功于儒教。中国在儒教或儒家思想的笼罩之下生存和发展了25个世纪。儒家思想强调人类秩序和自然秩序的相互渗透,社会和宇宙的和谐,而且更多地强调通过遵循礼而非法律和刑罚,来保持这种和谐。”同时,让·埃斯卡拉先生发现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受到来自儒教之外的其他思想和宗教(特别是佛教)的影响。其中,他特别提及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法家学派曾经推动古代法律概念的发展,以抽象和严格的法律统治即法治取代君主的人治。”但是,法家思想并没有取代儒家思想。两者虽然在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手段和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别,但是最终目标存在趋同性。因此,“辟以止辟”的观点同时存在于儒家和法家的著作中。
让·埃斯卡拉先生见证了中国法律在民国时期所经历的一番法律西方化浪潮。“中国从1928年在一种新的主义统治下制定自己的法律……法学思想重新得到研究和重视……最近,儒家主义再次复活”。尽管国民党主持法律制定的工作非常频繁,但是让·埃斯卡拉认为“中国可能还是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最终的法律概念”,因为“人们对于一种新主义的接受是属于情感和精神层面的事情”。“可能中国人从他们自身的精神需求和指导原则来说准备好接受儒家思想,此更符合他们的愿望。这种接受的状况已经存在25个世纪,不是很容易就能推翻的。在中国生活不需要很长时间,就能感受到绝大多数的中国人习惯于根据儒家传统来思维和行事。政府必须承认这个事实,否则它的立法工作和政府活动将无法得到国民心理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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