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举另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在当今世界,数学同其他科学部门广泛地结缘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有人甚至认为,是否运用数学和运用数学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门科学发展水平或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法学领域,也有人提出,可用数学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例如,将各种类型的社会行为,包括刑事的、民事的、科学技术的各种案件,各种案情和犯案人数等,用数学方程关系表达出来,以建立社会行为的数学模型,就可以建立一门新学科。钱学森称之为“数量法学”,也有人叫做“计量法律学”或“法律计量学”的。其中“计量法律学”这个名称就值得斟酌。这个名称译自国外法学著作,亦和数量经济学、计量史学等学科名称相对应.但在法学体系中却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光从字面上理解,很可能会将“计量法律学”与“教育法学”、“行政法学”之类的学科等同视之,认为这是一门研究“计量法”的学科,属于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而一旦将来研究计量法的学问果真能形成为一门学科(是否有此可能姑且不论),也只能将它命名为“计量法学”,这岂非又要出现不同学科使用相近名称的情况?
其三,新学科名称的混乱,使得原本已经显得复杂的确定法学新学科范围的工作更加复杂化,它增加了界定法学新学科的困难。
这里反映出来的最大问题是,有的学科由于命名的不同,而直接导致研究者对这门学科的科学体系划分产生了不同意见。比如司法会计鉴定学原属边缘学科,因此在科学体系的划分上出现不同看法本不足为奇,但这门学科的归类问题却是直接和学科的命名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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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