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是多元化的,其中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企业为主。企业分为独资、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企业的资本结构又分为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国(境)外资本,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由于各种企业主体的性质不同,监管的法律部门有所不同,有的由民商法调整,有的由行政法调整,有的涉及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我们这里所指的市场监管主体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监管的内容是主体资格的设定、认可和其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条件,这些条件因企业形态各异而有不同,但基本条件是相同的,不论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作企业,都有一套设立的基本条件,如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有可靠的资本来源和资本额度,有完整的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等。这些又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申请登记。
企业登记又称注册。市场经济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核定后便可取得营业证书。如有规定要先行审批的,得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个过程亦是监管的内容。企业在注册时必须递交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企业向政府的一种承诺和书面保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章程,政府有关部门对章程有监管的权利,如发现违反章程的经营活动,监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或给予必要的处罚。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有些紊乱,几乎各行各业、各个企业都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做服装的、做医药的、做化妆品的、做饮食业的、做旅游业的等等,都一窝蜂地去做房地产业,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有的变成不良资产,不少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业本身不具备开发和经营的资格,有的未办理申请手续。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无序,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企业违反章程和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是政府监管不力或者可以说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所造成的,这一现象应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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