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治类型学的一般理论
类型学是一个被广泛运用于语言学、考古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范式和思维方法,但它并不是某一个固定学科的专利,而是可以经过理性的分析被运用于众多学科的一种知识体系。目前的法学研究从类型学角度进行研究的还不多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研究可以离开类型学的理论范式而在众多的法律问题上达到深邃理论的高度。可以说,对于犯罪问题、监狱问题、法治问题、法律文化问题、法律意识和观念问题等都可以开展类型学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中,虽然很多人并没有使用类型学的概念,但却实实在在是在作着类型学的研究。只要在人类的知识系统中存在着普遍与特殊的分野,就必然会存在类型学研究的事实。而在法治问题上进行类型学研究,则可以使得人们真切地看到法治的普遍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所具有的差异性,让人们更好地深刻地把握法治运行中不同的法治类型,并对众多的法治类型中的普遍与特殊问题讲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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