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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书评.第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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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80839
  • 作      者:
    苏力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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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瞿同祖与《汉代社会结构》、“不得”的逻辑——对魏治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的解读、法官司法决策的“武器”——对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的中国语境解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决策行为探究——读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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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子女应该听从父母的教令,若有违拗,父母则可以施以责罚”(页27、28),他列举了“曹参笞子”、“邓训家教”、“王丹挞子”①(页255、274、279)等事例加以佐证。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二年律令》中子女若有状告、杀伤父母等行为便会遭到严厉制裁的规定。同时他指出在汉代尽管父亲对于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却没有生杀大权,如果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且即便被杀者是婴儿,也不能逃脱法律的惩处。如果我们将《二年律令》的规定与瞿先生所考证的社会史的资料结合起来看的话,便能看到一副较为完整的汉代的父权制图景:父权具有绝对的权威,子女不得违拗,否则将遭训斥甚至体罚,但父亲却不能直接剥夺子女的生命;另一方面,子女对于父亲只能绝对服从,状告或杀伤的行为必遭严厉的制裁。这里既有传统社会法律的共性,也有汉代法律的特性。
    又如,汉律中关于奴婢的法律思想,奴婢被视如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人格权,奴婢与平民的婚姻是被禁止的,如果奴婢有杀伤家庭成员的行为将会遭到比庶人更为严厉的处罚。对此《二年律令》中规定的颇为细致,例如,《告律》中有这样的规定;“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杂律》中规定:“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妻”;《贼律》中规定:“口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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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深度解读
1/“政治”地理解司法——读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与政治学上的分析》
名师典藏
22/纯粹社会学视野下的:中突处理——评《正义的纯粹社会学》
本土墨香
31/民主之中与民主之后——评翟小波的“宪法民主化”研究
45/边缘有光——评刘星《一种历史的实践——中西法概念比较研究》
59/关于婚姻起源的两种分析进路
68/瞿同祖与《汉代社会结构》
84/“不得”的逻辑——对魏治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的解读
异域书品
96/法官司法决策的“武器”——对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的中国语境解读
11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决策行为探究——读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
124/法律人能够从现代物理学中学到什么?
137/如何证立裁判?——科赫和吕斯曼法律证立理论之阅读
151/影响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因素——读《商谈家庭暴力:警察、刑事正义和受害者》
157/模糊的铜镜——评《正义之镜:法律危机的文学省思》
译事评点
162/对《法律帝国》汉语译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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