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应该听从父母的教令,若有违拗,父母则可以施以责罚”(页27、28),他列举了“曹参笞子”、“邓训家教”、“王丹挞子”①(页255、274、279)等事例加以佐证。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二年律令》中子女若有状告、杀伤父母等行为便会遭到严厉制裁的规定。同时他指出在汉代尽管父亲对于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却没有生杀大权,如果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且即便被杀者是婴儿,也不能逃脱法律的惩处。如果我们将《二年律令》的规定与瞿先生所考证的社会史的资料结合起来看的话,便能看到一副较为完整的汉代的父权制图景:父权具有绝对的权威,子女不得违拗,否则将遭训斥甚至体罚,但父亲却不能直接剥夺子女的生命;另一方面,子女对于父亲只能绝对服从,状告或杀伤的行为必遭严厉的制裁。这里既有传统社会法律的共性,也有汉代法律的特性。
又如,汉律中关于奴婢的法律思想,奴婢被视如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人格权,奴婢与平民的婚姻是被禁止的,如果奴婢有杀伤家庭成员的行为将会遭到比庶人更为严厉的处罚。对此《二年律令》中规定的颇为细致,例如,《告律》中有这样的规定;“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杂律》中规定:“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妻”;《贼律》中规定:“口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