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唐代刑罚制度评述
1.传统刑罚制度的重刑主义
刑罚是重好还是轻好,历来都有不同主张。除这两种主张外,还有“适中”的理论。但这是个模糊的概念。
春秋战国时期,以儒、法二家为代表的诸子学说曾各持一端展开过争论,并把它提高到“治国”高度来认识。
商鞅认为:“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①韩非说,“明主之治国也……重其刑罚,以禁奸邪”,“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②。他们都认为重刑可以使人生惧,不敢试法,从而达到国家泰安,暴乱不起。③而要防止重罪的发生,则又须从重治轻罪开始。“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这些是被称为法家的观点,而且从战国至秦曾成为统治政策。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孔子强调刑罚适中。但在历代儒家的政策中,却同样是重刑主义。汉文帝废肉刑,实行刑制改革,其中宫刑直至清末也未曾废除,汉武帝“独尊儒术”,刑法仍是以秦制为基础。“得占今之平”的《唐律》在其序言中说,“观雷电而制威刑”,仍肯定其“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合理性。
但是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唐代刑罚,“得古今之平”的评论还是恰当的。简单地对各朝代的刑罚制度进行比较,在今天的意义已不太大。但对一些认识上和技术上的问题进行对比说明仍将给人以启示。2.传统刑罚制度与唐律的比较刑法的轻重是个历史概念,它受时间、地点、条件等的多种因素制约。学术界对传统刑罚制度有说:秦法酷虐,汉法先宽后严,魏晋多变,唐律得古今之平,元律宽纵,明清畸轻畸重。这个观念是从比较中得来的。
比较的标准是什么呢?
(1)刑罚种类是否酷虐
自魏晋以来,“新五刑”制渐次形成,隋唐律法定化。这一体制直到明清律基本未变。但唐“五刑”不附加他刑,严格限制法外刑。
宋元明清虽也是五刑,但宋元明清的死刑都增加有凌迟刑;徒流刑均加杖刑;明清又增充军刑,盗窃罪附加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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