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内容本有强制的规定及任意的规定,其属于强制规定的事项,固不得违反;即属于任意规定的事项,亦并非漫无限制,其最后限度仍多有强制作用,例如买卖的成立为私人间的契约自由,但因买卖而发生纠纷,仍须以法律的强制力以为解决;又如婚姻关系的成立,亦为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的结合,但是结婚的要件,应有公开的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否则其婚姻仍不得谓为有效成立。
3.法律是以国家权力强制实行的规范
法律既为强制实行的规范,此种强制实行只是国家始有此种权力,私人相互间绝无此种权力,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及维护者,对于违背或破坏法律的人,惟有国家有处罚或制裁的权力,此种权力即是国家统治权力的行使,所以法律是要以国家权力而强制实行的规范。亦可谓法律的基础,即是国家的权力,至于实行此种强制的权力,无论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行使之,则非所问。
4.法律是经过一定制定程序而强制实行的规范
法律是以国家权力而强制实行的人类生活规范,这是法律实质的意义;法律是要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这是法律形式的意义。法律若不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将与其他规范,如宗教、道德、命令等规范无所区别。所谓法律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乃指由一定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续而制定法律,如若未经过法定的通过及公布程序,则法律的形式要件未备,即不得称为法律,亦即无由发生强制实行的效力,所以法律是须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而强制实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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