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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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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推开法律之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9594
  • 作      者:
    管欧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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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一本常销50余载,再版72次的经典读物,为你推开法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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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管欧,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曾任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院”大法官,大学及研究所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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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推开法律之门》以重要的法律内容为经,以相关的法理精神的为纬,重在理论与实用的兼顾,择精撷华,融会贯通。首编为法学,因了解法学乃是研究法律之起点;法律又是为国家所制定、所执行、所维护、欲明了法律必先明了国家。《推开法律之门》把权利与义务作为最后一编。全书架构明确,深浅适宜,繁简合度,非常适合初学法律者阅读,同时,也适合法律研究者进行参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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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的内容本有强制的规定及任意的规定,其属于强制规定的事项,固不得违反;即属于任意规定的事项,亦并非漫无限制,其最后限度仍多有强制作用,例如买卖的成立为私人间的契约自由,但因买卖而发生纠纷,仍须以法律的强制力以为解决;又如婚姻关系的成立,亦为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的结合,但是结婚的要件,应有公开的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否则其婚姻仍不得谓为有效成立。
    3.法律是以国家权力强制实行的规范
    法律既为强制实行的规范,此种强制实行只是国家始有此种权力,私人相互间绝无此种权力,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及维护者,对于违背或破坏法律的人,惟有国家有处罚或制裁的权力,此种权力即是国家统治权力的行使,所以法律是要以国家权力而强制实行的规范。亦可谓法律的基础,即是国家的权力,至于实行此种强制的权力,无论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行使之,则非所问。
    4.法律是经过一定制定程序而强制实行的规范
    法律是以国家权力而强制实行的人类生活规范,这是法律实质的意义;法律是要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这是法律形式的意义。法律若不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将与其他规范,如宗教、道德、命令等规范无所区别。所谓法律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乃指由一定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续而制定法律,如若未经过法定的通过及公布程序,则法律的形式要件未备,即不得称为法律,亦即无由发生强制实行的效力,所以法律是须经过一定的制定程序而强制实行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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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版者说
修订第七十版自序
修订第五十七版自序
增订第十一版自序
自序
第一编 法学
第一章 法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第三章 法学的分类
第四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章 法学的派别
第一节 法学派别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派别的分类
第六章 法系
第一节 法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系的归属

第二编 国家
第一章 国家的意义
第二章 国家的起源
第三章 国家的要素
第四章 国家的分类
第五章 国家的目的
第六章 国家与民族、政府及其他团体的区别
第七章 国家与法律的关系
第八章 国民

第三编 法律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的意义
第三章 法律与宗教、道德、政治及命令的比较
第一节 概说
……
第四编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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