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其中三人组成院长会议。在有必要和适当的理由的情况下,院长会议可以酌情增加法官人数,增加法官的提案需经书记官处分送各缔约国,并在缔约国大会上表决,获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赞同后通过,并于通过后的下一届缔约国大会进行法官的增补。院长会议在法官增补以后的任何时候,可以根据本法院的工作量提议减少法官人数,并经缔约国大会表决后生效,但法官人数不得少于18人。而在正常情况下,法官的人数应随着在职法官的任期届满而逐步减少,直至达到所需的人数即18人为止。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具有严格的资格限制。除法官必须来自缔约国且每次选举的法官不得具有相同国籍以外,还必须道德品质高尚,具备本国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和经验,包括在刑事审判方面的经历、国际刑法的知识以及国际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此外,还需要掌握国际刑事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言(英语或法语)。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一般应先拟订两份候选人名单,一份要求候选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具有公认能力,并因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同类职务,而具有刑事诉讼方面的必要相关经验;另一份则要求候选人在相关的国际法领域,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并且具有与本法院司法工作相关的丰富法律专业经验。候选人如果具备充分资格,足以同时列入上述两份名单,可以选择列人任何一份名单。在法院的第一次选举中,应从前一份名单中选出至少九名法官,从后一份名单中选出至少五名法官。其后的选举应适当安排,使有资格列入上述两份名单的法官在本法院中保持相当的比例。而事实上,在第一次的选举中,从刑事法领域的名单中选举了10名法官,在国际法领域的名单中选举出8名法官,这也就意味着未来的法官选举将保持同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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