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互通有无的“互惠互利”型合作,其目的是保障人类互通有无的交换活动的公正性,以实现交换双方的互惠互利,其基本动力是“互需一互补一互惠一互利”。③共同提高福利水平的“共创共享”型合作,它保障了人们交换之后消费物品的公正性,以实现人们通过共创、共建等生产活动而对收益的共享,其基本逻辑是“共生一共创一共识一共享”。上述三类合作分别实现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矫正正义、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曾经对公正(正义)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他认为,从形成来源上看,公正可分为自然形成的公正和约定俗成的公正。前者对全体公民天然就具有一致效力,而后者在开始时是不确定的,只是通过约定才确定下来。从本质上看,公正的含义就是均等和守法。在均等的意义上,公正可分为矫正的公正、交换的公正和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是对所得与所失进行均匀调配,交换的公正指市场中的等价交换关系,分配的公正就是结果的均等。而且,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本质上是利他的,因为公正必须存在于与他人的互惠关系之中。①
2.不同合作秩序的实现
青木昌彦曾将人类共同体的博弈均衡区分为共用资源域、交换域和组织域等,作为制度分析的基础。
“共处共生”型合作是在共用资源域内形成的内部成员之间的“和平共处”博弈均衡状态。在人类的历史演进中,该类合作的组织形式从赔偿制度开始,经历了从村落公社、庄园(教区)、封建领地,到民族国家的演变过程。其制度条件是私有产权的保护,并最终以立宪契约的法律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其理论论证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互惠互利”型合作是在交换域内形成的、社会成员之间基于物品的互需、互补而产生的博弈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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