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柏拉图和中世纪的寺院法学家对此做过论述,虽然从文艺复兴时起对于强大的君主制就存在争论,但是专制政府的主要动力似乎来自于统治者活动的扩展和16世纪初期以后君主宫廷的迅速稳固。第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获得了对教会的支配地位,这在新教国家尤为明显;在这里,这一过程常常被描绘为埃拉斯都主义。此外,在这些国家,宗教也被作为一种立法渠道,即所谓“君权神授”。这种状况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期的西班牙和路易十六时期的法国表现得最明显。然而,这些统治者的行政权威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弱的。只是到了18世纪,绝对专制主义才有了完全的发展,因为控制着庞大官僚机器和常备军的君主对其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进行了重大改革,并借用为公众利益服务等世俗的表达方式而使其合法性得到广泛承认。最著名的“开明专制”有: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欧洲的大部分地方都经历过这样的政体,只有英国、荷兰和波兰例外。但是,要建立有效的政府仍面临巨大的障碍;在法国,由于专制主义统治无力推进变革而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专制主义的形式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得到了广泛的恢复,人们因此常常把拿破仑一世称为专制主义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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