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罗尔斯方法论的一般特征
当今理性的基本特征是多元的、怀疑的和批评的。如何在多元理性中获得共识和一致,是民主社会中所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民主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建立在个人的理性同意基础之上,但是,理性如何能保证我们会一致地选择民主社会呢?或者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倡的正义原则呢?
古典契约论者对理性的功能深信不疑。在他们那里,订立契约时毋须对理性作深入地探讨。哲学家们假设一个本体论,一个客观真理的世界。罗尔斯面对的是各不相同的并且有各自合理性的观点和多元理性,因此,订立契约的方法首先要处理理性一致性的问题,要引进技术性的方法,如无知之幕。在先前的社会契约论中,自然法和自然正义等道德命题是不证自明的。但是在一个理性怀疑和批判的时代中,在一个没有本体论的哲学体系中,笛卡尔式的不证自明的东西需要证明。正因为如此,罗尔斯花了不少精力审慎地讨论了这些不证自明的公共理性原则。《正义论》中的第一章的第三和第四节、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九章的第八十七节都是对证明的详细讨论。
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属于经验的、归纳的方法,也非简单的逻辑演绎。它是规范的、反思的、实验的和假设性的,一种审慎的理性选择方法,一种选择原则的知识程序,一种哲学证明方法。罗尔斯的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学方法,“一种至少少数人,也许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用脑过程的有系统的表征方法”。罗尔斯的“证明”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证实”,而是要证明无知之幕这种哲学程序是合理的,又要证明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作出的选择也是合理的。它是一个相互支持的统一整体。自然,罗尔斯的方法建立在所有人能接受的证据及推理方式之上。它受到日常观察和一般被认为是正确的思维模式(包括没有争议的合理的科学调查方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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