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得益于目前我们在经济领域政府对普通劳动者权利的关注,对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重视,进而言之,我们认为,双方利益关系的较好的平衡与协调,一个基本的前提则是,我们在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的制度性的约束,也就是,我国的工会法律法规的客观的存在,为劳动者积极组织和发展工会、参与工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正是有这样的前提下的制度基础,我们的劳动者才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采取适当的措施,争取自己相应的权利。
与此相反,目前我国劳动者之所以在获得公正和优惠的报酬权利方面还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也是和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有比较直接的关系。我们注意到,各地虽然都出台了有关最低工资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对最低工资的规定比较低,已经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劳动者的公正和优惠报酬的获得,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即便这一已经相对比较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往往执行得不够到位。而究其原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层次比较低、权威性不够强也常常是诸多原因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原因。若要对最低工资之类的有关劳动者基本经济利益的问题作更好的保障,制定级别更高的更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而同时,为了遏制财富分配的另一种倾向,即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增长与其任职企业的利润严重偏离、与一般劳动者的薪酬严重对立的趋势,我们也可以尝试通过国家的立法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其实,我们从美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中被救助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限薪令”来看,这样的法律调控的方法,不仅能够遏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无限制的薪酬,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于社会公平的建立和维护,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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