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的核算
1.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所得税是指企业就其全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款。它是以企业全年的所得额作为纳税依据,然而,在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中,均体现了会计和税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和适当分离的原则。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应以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作为企业全年的所得额。这样往往会与税法规定的一个时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由于确认的范围和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从而导致会计和税收上对应纳所得额的计算也出现差异。
2.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种类
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差异,究其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种。
1)永久性差异
它是指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税法对收入与费用等会计项目的确认范围不同,所产生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会在各个会计期间发生,并且一旦发生,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会再转回。永久性差异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违反税法规定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通过营业外支出而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这部分支出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均可通过营业外支出而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内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用于非公益的捐赠支出和不通过规定的组织直接赠给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赞助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赞助支出均可通过营业外支出而计人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业务招待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全额的6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其余40%的部分,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对外投资分回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已经交纳所得税额的利润,要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交纳所得税的利润,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额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要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以免交所得税额,其数额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暂时性差异
它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人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核算的结果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例如,资产发生减值,提取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又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资本化,将其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于发生当期扣除,由此产生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通常,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而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所得税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例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与确认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由此形成了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