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来,在广大港务监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港务监督已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有一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手段,并有着丰富经验的独特的水上交通安全体系,这对保障港口的安全和生产的发展,维护国家港口、海洋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我国港务监督工作人员已发展到1万多人,并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公认和普遍重视。
(4)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的主要手续及有关注意事项
①入境审批。按国际海洋法一般原则,由于内海水(内水)置于一国绝对主权控制之下,而港口又是国家内水之内水,一国内水是否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入,由该国法律制度规定。因此,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内水和港口,必须先申报港务监督机关批准。
目前我国内陆水域,除长江下游江苏省张家港以下地段外,其他地段对外国籍船舶需进入中国允许的港口时,要在进入中国港口7天前,通过外籍船舶代理人(我国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预定到达港港务监督报请,申报书要写明港方所需要的一切情况。与我国过去没有通航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申请进入我港口、内水的第一艘船舶,还必须经我国交通部会同外交部批准。批准一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或内水,即意味着我国同该国正式建立了通航关系。
与我已建立通航关系的国家(或地区)来我国港口或内水,也要提前7天报告。据有关资料统计,现同我已建立通航关系的国家和地区有100多个。
目前尚未同我建立通航关系的国家(或地区)有南非等。
②进港联合检查。外国籍船舶批准进入我某一港口后,不能直接进港,还必须到我方指定的地点(一般为我内水外、领海,甚至在公海),由我方港监、海关、防疫、边防部门登船进行联合检查。
客方船长应如实地全面介绍我方需要的来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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