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逐步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为船舶融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发展,金融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加强船舶融资所必需的法律环境建设,势在必行。国际上的相关金融法律主要涉及证券法、金融期货法、投资基金法、国际信托法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还创立了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借贷法以及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担保法。具体来说,在我国的船舶融资实际中应注重以下两方面的法律配套。
(1)注重船舶抵押方面的法律构建。
船舶抵押的最主要用途是让金融机构得到船舶的第一优先抵押权,让银行在船舶违约后能够扣船、占有该船、卖船或营运该船。船舶抵押的格式和适用法要视船旗国的法律而定。在国外,比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及马绍尔群岛等,船舶抵押文件并无一定格式,文件一般由当地律师根据一些现行的惯例而准备。在船舶抵押下,银行针对船舶的权利主要是根据船旗国的法律而定。我国开展船舶融资业务后,招商银行先后推出了企业船舶抵押贷款、企业船舶按揭贷款、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对于在建船舶,由于它在法律上并不是一条真正的船舶,从原材料采购、船舶制造到下水航运,银行需要为客户提供船舶制造业及运输业的一揽子产品、一条龙融资服务,在这些融资活动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
(2)注重《合同法》与船舶契约问的融合。
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体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一立法模式,如法国的《融资租赁业法》、新加坡的《租赁准则》;另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来加以规定,如美国《1972年船舶融资法》等。在国际公约层面上,我国代表也于1988年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上签了字。目前,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主要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它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但是在船舶融资的实践中有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拍卖,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依照法律实证主义,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船租赁合同,认为可以扣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扣押,其理由是扣船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能法外扣船。因此,在《合同法》的实际运用中应加强与船舶契约间的融合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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